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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巫珊珊、冯志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珊珊,冯志焕,姚引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巫珊珊,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巫声云,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冯志焕,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姚引儿,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81号巫珊珊与冯志焕、姚引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巫珊珊已受偿执行款9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冯志焕、姚引儿无继承遗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志焕、姚引儿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巫珊珊支付执行款2191651.57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053元,申请执行费25216.52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