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王贵海、明水县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龙,王贵海,明水县畜牧兽医局,李天龙,王贵海,明水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05号原告李天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贵海,男,汉族,住址明水县。被告明水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沈秀艳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龙与被告王贵海、明水县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苏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