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施林俊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78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林俊,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宏,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林俊因诉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平区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施林俊的丈夫田伟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应根据在案证据并考虑职工是否在事故当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判断职工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田伟光于2014年7月18日周五下班后,与同事、朋友入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宾馆,未回用人单位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诺公司)宿舍或者顺义区家中,于第二日中午方离开该宾馆。综合考量田伟光在周五下班后路途方向、当晚入住地点及第二日离开宾馆时间等因素,其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施林俊主张田伟光系完成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后返回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事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伟光在2014年7月18日周五下班后从事的是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亦不足以证明田伟光在第二日需要工作。一审第三人班诺公司认为田伟光不构成工伤,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中向昌平区人保局提交了多名证人的证明及宾馆录像等证据,证明田伟光系与同事、朋友等五人在休息时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昌平区人保局为核实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班诺公司尽到了举证义务,昌平区人保局也履行了调查取证的职责,昌平区人保局据此作出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F02926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田伟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施林俊所提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终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施林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