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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223号-3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郭万刚与范为民、张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刚,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23号-3申请执行人郭万刚。被执行人范为民。被执行人张谦。被执行人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万刚与被执行人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万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4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按期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谦的银行存款60828.93元,其中本案案款60008.93元,本案执行费82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60008.9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郭万刚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剩余案款的执行,本院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股票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谦已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一发区凤城三路X号X幢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于西安市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遂依法作出(2015)雁执字第02223-2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将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2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前述房屋查封后,因被执行人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万刚遂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已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张谦购买的房屋予以评估,本院已依法函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予以评估。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范为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范为民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范为民、张谦、西安航箭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2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