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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邹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邹品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852号原告吴建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邹品军,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与被告邹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徐兴康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