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晓梅与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梅,谭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854号原告:徐晓梅,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秀玲,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梅诉被告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梅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陈述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