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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晓梅与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梅,谭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854号原告:徐晓梅,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秀玲,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梅诉被告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梅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陈述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