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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礼青与陈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礼青,陈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丁礼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军军,男,汉族。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于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获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波代理审判员  励瑛代理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