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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经与万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经,万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436号原告:田经,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环县人。被告:万守堂,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田经与被告万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经、被告万守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4月14日,被告万守堂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0‰。借款形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综上所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万守堂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及形成过程属实,借款形成后,被告于2015年7月份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因该笔借款���实际用款人是姜斐,实际用款人至今未向被告还款,故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还本付息。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部分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4月14日,被告万守堂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田经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月息叁分(3分),借款人:万守堂,2014.4.14”。借款形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份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借款本金及约定应付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当事人对借条内容均无异议,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诉讼中,原、被告就利息支付数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应付利息17000元,该意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万守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田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田经负担450元,被告万守堂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