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德萍与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萍,赵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20号原告:吕德萍,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萍,女,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荣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德萍诉被告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德萍负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