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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德萍与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萍,赵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20号原告:吕德萍,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萍,女,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荣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德萍诉被告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德萍负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