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25号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82号。法定代表人:蒋立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杨乐,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