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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支继明与王殿财,高长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继明,王殿财,刘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745号原告支继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殿财,男,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权,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支继明诉被告王殿财、刘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继明、被告王殿财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大勇、被告刘文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支继明诉称,2016年1月15日,高长鹤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王殿财、刘文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高长鹤拒不偿还欠款,现已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殿财辩称,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我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担保没有法律效力。我是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刘文权辩称,我不同意还钱,我没有钱,原告应该找高长鹤要钱。经庭审查明,2016年1月15日,高长鹤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王殿财、刘文权在借款抵押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被告王殿财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的房产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款抵押合同在卷为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主债务人高长鹤现在下落不明,原、被告均不能向本院提供高长鹤的现住址。本院认为,1、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被告向原告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所在地为四平市铁西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二被告在借款抵押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按手印,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认定二被告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被告王殿财承诺以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但因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殿财、刘文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支继明借款5万元。如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殿财、刘文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