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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理与吴思懿、大渡口区一品汇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思懿,孙理,大渡口区一品汇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懿,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理,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大渡口区一品汇酒楼,经营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号附*号25-7、25-8、25-9、25-15、25-17。经营者:唐一,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吴思懿因与被上诉人孙理、原审被告大渡口区一品汇酒楼(以下简称一品汇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40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思懿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箭河路,不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孙理起诉上诉人,不是基于合同纠纷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理提起诉讼称,从2015年1月起其陆续向一品汇酒楼供应蔬菜食品,一品汇酒楼尚欠货款33万元未付,一品汇酒楼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者配偶应共同承担责任,请求判一品汇酒楼、吴思懿支付货款33万元及利息。本案系孙理与一品汇酒楼之间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一品汇酒楼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思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