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宝珊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68号申请人谢X,女,1939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陈X,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谢X、陈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街道马连道中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马中里社区民调字第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陈X1(身份证号:×××)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证书号码:XXX,2007年1月8日,股份数X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资金账号:XXXX,其股份含孳息全部由申请人谢X1人继承,其女陈X自愿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X、陈X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街道马连道中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马中里社区民调字第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谢X、陈X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街道马连道中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马中里社区民调字第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