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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东方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刑初52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方。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逮捕,3月15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方于2012年5月25日在长春市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刘东方多次使用信用卡在长春市宽城区辖区内进行透支,至今拖次银行卡债务本金199392.29元。期间,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刘东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归还欠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刘东方已偿还光大银行卡欠款,取得光大银行谅解。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方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东方于2012年5月25日在长春市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刘东方利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截止到2016年1月27日,已拖欠本金199392.29元,光大银行多次向刘东方催收,已超过三个月不予归还。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期间,刘东方归还了欠款并取得光大银行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5月25日,刘东方在长春市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刘东方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已欠款本金199392.29元;利息208592.18元。期间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刘东方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2016年1月27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向宽城区公安分局柳影路派出所报案,2016年3月1日20时许,派出所民警在长春市二道区宜家观澜小区将刘东方抓获。刘东方对信用卡骗事实供认不讳。2、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东方的自然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报案材料证实:刘东方于2012年5月25日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6年1月27日,已拖欠款本金199392.29元。4、刘东方信用卡申请表及其个人资料证实:刘东方于2012年4月24日填表申请中国光大银行阳光高旅白金信用卡,所附资料包括其自然情况、财产情况等。5、刘东方账户(卡号×××)消费账单证实:刘东方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6年1月15日账户消费情况。所欠本息共计208592.54元。6、光大银行催收欠款记录单证实:光大银行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26日多次向刘东方催收信用卡欠款情况。经与刘东方本人核对,无异议。7、光大银行信用卡照片证实:刘东方透支所用光大银行信用卡。8、谅解书证实:刘东方已于2016年3月14日还清光大银行的欠款及利息共计208592.18元,光大银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9、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证实:2016年3月14日,刘东方还款200,224元。10、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实:中国光大银行从2015年11月17日开始对刘东方催款的情况。(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东方供述:2012年5月25日,我和我老公孟江龙一起在长春市普阳街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共透支199392.29元,加上利息累计208592.18元。用这张卡帮我朋友在长春申羽汽车饰品刷卡消费48780元,买装潢材料消费了大约十万元,在长春市宽城区夕拾阁工艺品批发帮朋友买工艺品花了十一万元,还用这张卡买其他物品,具体记不清了。帮朋友消费的钱朋友把钱都给我了,我也都花了。因为没有钱,欠光大银行透支款也没还上。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东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方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东方认罪,在案发后能够还清恶意透支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东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英烈人民陪审员  殷程卓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