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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胜平与丁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平,丁建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422号原告黄胜平,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丁建昌,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平与被告丁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仕京审 判 员  许东波助理审判员  董文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