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俞尧平与黄红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尧平,黄红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6086号原告:俞尧平,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黄红斌,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俞尧平与被告黄红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红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尧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清运输费欠款90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运输沙石。至2016年6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共905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8月25日前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和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俞尧平与被告黄红斌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所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所欠运输费905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红斌支付给俞尧平运输费90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红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高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