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雅彬与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彬,刘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613号原告陈雅彬,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熊明高,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陈雅彬与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雅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雅彬以与被告刘新军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陈雅彬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