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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党志强与张静、王斌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强,张静,王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022号原告:党志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董澍,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静,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斌胜,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党志强与被告张静、王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易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