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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高志强、高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高志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玉新,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建国镇姜庄村。被申请人:高志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高志霞,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高志强、高志霞与张玉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04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鲁N×××××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张玉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玉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N×××××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