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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邸志传、邢正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邸志传,邢正甫,方达宏,明光市卓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383号原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4-4)。法定代表人: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邸志传,男,1962年3月2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邢正甫,男,1965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方达宏,男,1969年3月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卓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办事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尹家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邸志传、邢正甫、方达宏、明光市卓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