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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腾有增与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有增,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腾有增,男,1984年7月14日,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立交桥东侧北路7#6号。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本院执行腾有增申请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执84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