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腾有增与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有增,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腾有增,男,1984年7月14日,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立交桥东侧北路7#6号。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本院执行腾有增申请北京天鸿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执84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