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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7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郑建华、谢丽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郑建华,谢丽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7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石狮市。代表人:郑亮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谢丽足,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借款340546.1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应在2015年8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丽足所有的址于石狮市狮标西南侧(地号:1-25-109D-702)D幢702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查控的财产拍卖、变卖无法成交,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无法成交,被执行人郑建华、谢丽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7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