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洁,女,1989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查获,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洁饮酒后于2016年3月1日0时5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BYH2**的红色别克小轿车搭载其男友,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在对向车道路旁的渝AJY1**标致小轿车,造成两车及隔离设施、人行道花台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洁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黄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黄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黄洁对此无异议,主动缴纳一万五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洁已将被害人车辆维修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黄洁同意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文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