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国圣与李正、常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圣,李正,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圣。委托代理人叶进(系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正。被执行人常美。本院在执行刘国圣与李正、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且另案中已被查封。2016年10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