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元盛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安伟,方水丽,安亚东,安文迪,安华伟,王小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88号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B座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6690869Y。法定代表人陈彦亮,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925850。法定代表人安伟。被申请人郑州市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新港大道与空港四路交叉口富田兴和苑29号楼1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7615831。法定代表人尹双得。被申请人河南省元盛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黄桥乡后石羊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2000004664。法定代表人安亚东。被申请人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776202。法定代表人安华伟。被申请人安伟,男,回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方水丽,女,回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安亚东,男,回族,1994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安文迪,女,回族,1996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安华伟,男,回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王小栾,女,回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元盛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安伟、方水丽、安亚东、安文迪、安华伟、王小栾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奎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元盛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安伟、方水丽、安亚东、安文迪、安华伟、王小栾银行存款一千五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