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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10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娜与刘根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刘根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1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78年11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根吉,男,1954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范坡乡。本院在执行王娜与刘根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根吉履行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76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魏执字第010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根吉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恒达都市花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根吉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恒达都市花园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