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鹏飞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2016年4月28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汉雷,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阿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军、张汉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城东街道“粮食储备库存”门前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谢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谢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让其堂哥凡某某顶包。后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公交认字【2016】第S0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谢张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的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情况说明、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证人凡某某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灵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