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苟定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定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定友,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珙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定友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定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苟定友来到苍南县钱库镇建西路11号后面,趁周围无人之际,使用螺丝刀盗走被害人冯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贵人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归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收款凭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定友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苟定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追回,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苟定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定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