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献生、江俊珍等与闫增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生,江俊珍,闫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献生,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江俊珍,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增山,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献生、江俊珍与被执行人闫增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献生、江俊珍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闫增山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