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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娇与罗辉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娇,罗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娇被执行人:罗辉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052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权利人罗辉松(身份证号:)位于江夏区五里界街新华村枣咀湾西北边,面积78.8亩的林地使用权及位于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新华村枣咀湾南,面积31.7亩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夏林证字(2010)第000058号。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