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朝宁、曹丽荣等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朝宁,曹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立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宁,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荣,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9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接收货币一方王朝宁、曹丽荣的住所地位于唐山市古冶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唐山市古冶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