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753号原告陈某某,男,回族,198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回族,1987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