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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753号原告陈某某,男,回族,198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回族,1987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