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毛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毛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毛秀霞,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毛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毛秀霞名下在银行抵押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毛秀霞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毛秀霞的财产线索。因抵押物短期内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