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XX香、肖芬与黄石市红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香,肖芬,黄石市红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37号申请人XX香。申请人肖芬。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湖滨花苑2楼1号,法定代表人邓家春。申请人XX香、肖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并提供了担保人黄永道名下房产编号为阳新县房权证韦源口私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香、肖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黄石市红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担保人黄永道名下房产编号为阳新县房权证韦源口私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美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