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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熊为生与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熊为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大街带福桥堍。负责人:吴连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为生。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为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