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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770号原告:张志勇,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男,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成安县聚良大道19号。原告张志勇与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志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