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世奇、陈麦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刘世奇,陈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108国道消防队对面。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世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二组。被执行人陈麦英,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二组,系刘世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奇、陈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0824执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麦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刘世奇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麦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东波审判员 任赞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