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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世奇、陈麦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刘世奇,陈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108国道消防队对面。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世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二组。被执行人陈麦英,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二组,系刘世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奇、陈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0824执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麦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刘世奇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麦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东波审判员  任赞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