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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李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李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03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李娜,女,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文敏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罗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定宏,被告刘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2006年12月11日,刘李娜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之后,招行信用卡中心按约向刘李娜发放了信用卡。截至2016年8月7日日刘李娜拖欠透支欠款本息共计43959.91元。招行信用卡中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李娜立即偿还招行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28580.79元及截止2016年8月7日的利息4447.55元,费用10931.57元,合计43959.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李娜承担。被告刘李娜辩称,刘李娜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属实,招行信用卡中心收取了利息,不应再收取费用。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1日,刘李娜向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领用合约,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在该申请表的背面是《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领用合约》,该领用合约约定了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费用等的计收标准。之后,经招行信用卡中心审批向刘李娜发放了信用卡一张。刘李娜从2007年2月2日开始使用该卡从其账户中透支。截止2016年8月7日,刘李娜欠招行信用卡中心本金28580.79元、利息4447.55元,费用10931.57元,合计43959.91元。上述事实,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等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李娜与招行信用卡中心签订的《招商银行HelloKitty粉丝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招行信用卡中心按约向刘李娜发放了信用卡,刘李娜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刘李娜偿还欠款,并有权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和费用。至于刘李娜提出的招行信用卡中心收取利息后不应再收取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刘李娜的该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李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28580.79元及截止2016年8月7日的利息4447.55元,费用10931.57元,合计43959.91元。如果被告刘李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9元,由被告刘李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