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胜武与张彦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武申请执行人张胜武申请执行人张胜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颜文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胜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张颜文与申请执行人张胜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吉08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