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厚同与被执行人郑建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厚同,郑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陶厚同被执行人:郑建财申请执行人陶厚同与被执行人郑建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建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建财银行存款41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