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杜强与石宝林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强,石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135号申请人杜强,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石宝林,现住绥化市。申请人杜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宝林在绥化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内收益资金款171.3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杜强已向本院提供房屋及存折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绥化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石宝林支付收益资金款171.360.00元。二,对申请人杜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杜强名下所有的位于绥化市立新街11委13组(丘地号2303、幢号003、房号502、绥房权证城字第2001000822**号)面积102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对申请人杜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杜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77.00元,由申请人杜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