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6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敬贤与黎锐铭、阮卫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敬贤,黎锐铭,阮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江敬贤。被执行人黎锐铭。被执行人阮卫兰。申请执行人江敬贤与被执行人黎锐铭、阮卫兰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锐铭、阮卫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敬贤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锐铭、阮卫兰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卫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16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新宾营业所账号为62×××7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只准存入,不准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