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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魁兰与赣州敏泰物流有限公司、张经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魁兰,赣州敏泰物流有限公司,张经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37号原告:张魁兰,女,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赣州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经民,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住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兰诉被告赣州敏泰物流有限公司、张经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魁兰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