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闫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7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1,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北沙梁。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9时许,在九原区坤源酒店415房间内,胡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刘某叫来其表哥闫某1、闫某2与李某、胡某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闫某1将李某的脸部打伤。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1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9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坤源酒店415房间内,胡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刘某叫来其表哥闫某1、闫某2与李某、胡某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闫某1将李某的脸部打伤。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依法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与闫某1达成了调解协议,闫某1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并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及其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被闫某1打伤并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及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对参与打架的李某、胡某、闫某2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3、抓获经过说明,侦查终结报告,证明被告人闫某1系被传唤到案以及本案的侦查终结情况;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闫某1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闫某2、刘某、胡某、白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1的供述与辩解,其中闫某2证明2016年6月13日上午,在包头市九原区电影院对面的宾馆内,因其妹妹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闫某1、闫某2与对方两个男子发生打斗,对方中的一个男子李某被闫某1打伤、鼻子出血;刘某证明因其与胡某发生纠纷,故叫来其哥哥闫某1、闫某2,后二人与李某、胡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闫某1将李某鼻子打伤;胡某证明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在打斗中李某被闫某1打伤,且能够证实李某报警后闫某1等人企图离开现场的事实;白某证明刘某因琐事与胡某发生纠纷,后来刘某叫来其哥哥闫某1、闫某2与李某、胡某发生了打斗,李某脸部被对方打伤;张某证明闫某2与胡某发生打斗后,李某上前帮忙殴打闫某2、闫某1看到后与李某厮打在一起,并将李某打伤;被告人闫某1的供述与辩解能基本与上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6、调解协议一份,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人闫某1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李某对闫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1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争执,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闫某1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李某及其朋友胡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 义审 判 员 柴晓彦人民陪审员 付润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丹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