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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劲磊与被告胡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劲磊,胡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1103号原告:曹劲磊。被告:胡昕。原告曹劲磊与被告胡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曹劲磊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待借款到期后再向被告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劲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曹劲磊负担。审判员  邓晓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彩云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