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09号原告:卢某某,男。被告:祝某某,女。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