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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洪专与何胜彬、赵宗学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胜彬,何洪专,赵宗学,何圣毅,何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胜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洪专。原审被告:赵宗学。原审被告:何圣毅。原审被告:何胜杰。上诉人何胜彬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7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永川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赵宗学、何圣毅、何志远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