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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3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王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号附*号,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圣,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四街*号内*号,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车辆因液氨泄露致周围果树及农作物受损的事故不构成道路危险货物承运险的保险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一、被保险车辆系在运输液氨至福裕冷库后卸载液氨时发生的泄露,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并未发生碰撞、倾覆、挤压等导致车辆罐体破裂的情形,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二、液氨管道并非标的车出厂时自带配置,与标的车并非一体,故因管道破裂造成的液氨泄露不应由上诉人赔偿。三、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及上诉人前期调查时称车辆系因进入冷库大门时与门垛发生碰撞所致,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车辆与门垛发生碰撞的事实,仅凭其单方自述无法证实事故事实。且在车辆发生碰撞后,被上诉人随车人员曾下车检查,并未发现车辆有任何破损。另外,在其提供的派出所出警证明中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未进行描述,故仅凭被上诉人自述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被上诉人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在一审当中一样,也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投保的车辆在运行中与大门的门垛碰撞,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交过该证据,并且事发时上诉人就派人到现场予以取证,因该车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当时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取证,一审的案发照片,都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被上诉人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险,免责条款一共两条,并没有包括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本次事故发生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失171342.9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3月26日,被上诉人为鲁F×××××号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5日0时起至2015年4月14日24时止;其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500000元;特别约定中载明,货物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或10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日,被上诉人盖章确认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载明,投保人已仔细阅读本投保单及后附的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内容,并对保险人就投保单及后附条款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并同意接受保险条款的约束,申请投保。庭审中,被上诉人称,2014年8月9日,被保险车辆到福裕公司装卸液体氨,车辆经过该公司门口拐弯时,与公司门垛发生碰撞,驾驶员下车初步检查未发现车辆损伤,遂将车辆开到厂内卸货,卸货过程中管道破裂,液氨泄漏,导致周围群众农作物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其即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因当地群众急于要求赔偿,上诉人又迟迟不到现场与受害人核对损失,其只得根据损失情况先行向当地群众赔付合计190381元。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分别提交福裕公司出具的证明、栖霞市公安局臧家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17名村民签字领款并由栖霞市臧家庄镇丰粟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财产损失赔偿明细表。其中,福裕公司在出具的证明中载明,被上诉人的鲁F×××××号罐车在该公司装卸液氨时发生意外,导致车内部分液氨外泄,造成周边群众的果树和农作物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和死亡;该车进入公司时撞到门垛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栖霞市公安局臧家庄派出所在出具的证明中载明,2014年8月9日,该所接警后至现场调查,被上诉人的鲁F×××××号罐车在栖霞市臧家庄镇丰粟村福裕冷库装卸液氨时发生意外,导致车内部分液氨外泄,造成周边部分群众的果树及农作物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上诉人认可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向其报险,其亦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出险,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栖霞市福裕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事故是因碰撞导致的;氨气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属于间接损失,其不应赔偿,即使应由其赔偿,被上诉人向受害人赔偿的金额系未经其核定而自行确定的,故其对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申请鉴定,但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8月9日其对被保险车辆随车人员梁立举所作保险理赔调查报告,以证明被保险车辆进入大门时虽与门垛发生了碰撞,但当时梁立举下车检查并未发现车辆有所损坏,故此后在卸载液氨时发生的液氨泄漏与进入大门时发生的碰撞无关。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液氨管道属压力性管道,碰撞当时从表面检查看不出实际受损情况,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以上所述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诉人签订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形式要件齐备,应认定为有效。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后在卸载液氨过程中发生泄漏,导致周边群众的果树和农作物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和死亡,被上诉人当即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亦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上诉人虽否认液氨泄漏与车辆碰撞有关,但其到现场查勘后并未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认定并告知被上诉人,对可能造成液氨泄漏的其他原因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上诉人主张虽碰撞后当时并未发现管道损坏,但液氨管道属压力性管道,仅表面检查无法看出实际受损情况,上诉人对此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因上诉人迟迟未予理赔,被上诉人就损失与受害人及当地村委协商,达成一致后先行赔付190381元;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赔付数额不予认可并在庭审中口头提出鉴定申请,但未在限定期间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赔付的190381元基础上,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上诉人绝对免赔额10%,赔付171342.90元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上诉人虽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约定,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涉案农作物损失是因液氨泄漏直接造成的,并非间接损失,不适用该免责条款,故对上诉人之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限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71342.90元。如果上诉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上诉人出具的保险单中记载承保的危险货物品名为液氨。可见,上诉人在承保时即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投保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为液氨,且车辆自带液氨管道,故上诉人现主张液氨管道与投保车辆并非一体、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其制作的保险理赔调查报告时认可投保车辆在进厂大门时发生过碰撞,现上诉人否认碰撞事实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投保车辆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发生碰撞,导致车上的液氨管道破裂,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故原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庆审 判 员  张秀波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昭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