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丹军、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军,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姜涛,吴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军。被执行人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吴静静。本院执行的李丹军与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坐落于胶州市胶北镇前屯以南地号:xxx。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