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辉与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辉,李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437号原告:彭辉,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德峰,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与被告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德峰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彭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4号南国花园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峰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